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離婚救濟制度中的三大制度。顧名思義,上述制度適用于離婚案件中對一方的救濟。
一、離婚經濟幫助制度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沿襲《婚姻法》的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中又進行了相關修改。具體表現為離婚時,有負擔能力的一方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幫助可以是經濟幫助、住房幫助或者生活上的幫助等。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想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從司法實踐中來看(以北京地區的判決為例),如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于經濟幫助補償的金額、時間等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一方因應另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內容起訴至法院后,應支付一方不能證明自己不具備經濟能力繼續支付時,法院通常判決按照離婚協議內容履行。如訴訟離婚,對于經濟幫助金法院會結合雙方離婚后經濟情況、家庭情況等綜合判斷。
一般而言,經濟幫助金是對有困難一方最低限度的幫助,在當地維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
序號 |
案號 |
裁判要旨 |
1 |
(2019)京0106民初39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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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雙方自愿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經濟幫助金系雙方真實意愿表示,合法有效。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方主張其缺乏經濟能力履行不能時,應承擔舉證責任;未提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鑒于雙方協議內容系基于中止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經濟幫助行為,不屬于合同法律關系,不適用《合同法》中的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
2 |
(2020)京民申2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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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法院綜合考慮雙方收入狀況和換代能力,婚后男方進行高風險投資導致共同財產的損失、女方父母患病家庭負擔沉重進行處理。對于深圳商鋪判給男方,可能會對女方經濟收入的影響,判決男方向女方支付經濟幫助金10萬。 |
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條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主張賠償。 |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沒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對于家務勞動補償《民法典》進行了重新的定義,肯定了一方在婚姻中較多的家務付出。并且不再要求夫妻雙方婚后書面約定實施分別財產制,但同時對于勞動補償的具體金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官在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筆者認為,對于該家務勞動補償應當結合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貢獻及家庭經濟收入情況等綜合判定,不能機械認定家庭勞動補償數額。
三、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法律賦予婚姻中無過錯方在離婚時的一種救濟?!睹穹ǖ洹吩谠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部分調整,影響較大的是結合司法實踐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到損害賠償的范圍中,進一步完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中的無過錯一方。前提是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雙方并未登記結婚而僅僅是同居關系,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過錯方提出。與過錯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為的第三人,不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賠償義務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在離婚訴訟中向“第三者”索賠。
在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時,遭受直接損害的雖有可能是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但對他們而言并不存在離婚的后果,因而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其遭受的損害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如果夫妻雙方均有過錯,則夫妻雙方均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無過錯方負有舉證責任。
需注意應當采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途徑向了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收集證據,諸如: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驗傷證明、傷情鑒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遺棄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證明對方過錯行為或事實的照片、錄音錄像;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