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涉外/涉港、澳、臺家事糾紛 > 正文
關于涉外婚姻糾紛中的平行訴訟
【上】
1. 關于平行訴訟的內容:可包括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
在國內提起的離婚相關平行訴訟實際上是一個新的訴訟,可包括解除婚姻關系、分割財產、認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等一般的離婚案件訴訟請求,案由可以是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撫養糾紛等。需要注意的是,對位于外國的財產,在訴訟雙方有爭議、無法查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處理的可能性較大。
2. 關于平行訴訟提起的時間:可在國外的離婚進程中,也可在國外的離婚完成之后,但應在人民法院受理承認(認可)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之前;承認(認可)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被法院駁回或經申請人撤回后,可提起平行訴訟。
換言之,當存在外國法院的生效離婚判決時,承認(認可)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與平行訴訟在程序上采取先來后到、不可并行之原則,一方當事人僅有一次申請承認(認可)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機會,在被法院駁回、申請人自行撤回或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部分內容未予以承認(認可)的情況下,可通過提起平行訴訟的方式予以處理。
3. 關于平行訴訟的管轄:應符合我國法院對于一般離婚相關案件的管轄規定
我國法律對于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規定較為復雜,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就被告”、“被告就原告”、經常居住地之適用、離婚案件管轄的特殊規定等一系列內容,各地高院亦有相關解釋規定,在此不予展開。需要特別注意是,上海高院認為當雙方均非中國國籍且不在我國登記結婚的,只有雙方共同選擇接受我國法院管轄且確需由我國法院處理時,人民法院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