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以繼父母與生父母存在婚姻關系為前提,未成年繼子女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繼父母不愿繼續撫養繼子女的,應由生父母撫養,親子關系自動解除。受繼父母撫養成年的繼子女,解除關系可以訴訟解除。
案情簡介:
鄭某1于2002年6月30日出生,其母親華某與鄭某6于2003年12月22日再婚,鄭某1隨鄭某6、華某共同生活,華某與鄭某6曾育有一子女,出生不久即死亡,此后未生育共同子女。2016年,華某與鄭某1調解離婚。離婚后,華某及鄭某1即搬離涉案房屋,鄭某6不再給付鄭某1撫養費,鄭某1也未看望鄭某6。2018年9月4日,鄭某6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去世時無配偶及其他子女。鄭某6兄弟姐妹共五人,除鄭某6外,其大姐鄭某2、二姐鄭某3、大哥鄭某4、二哥鄭某5。鄭某6喪葬事宜均由其兄弟及侄子辦理,鄭某1未參加鄭某6葬禮及吊唁活動。
法院認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雖然以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后,就形成了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它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但不能認為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一旦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自然終止。對于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對于未成年子女,如繼父母與其生父母離婚時,其與繼父母關系不解除,繼父母仍有繼續撫養他們的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據此,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自動解除。
律師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可以互相繼承遺產。有過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人認定,人民法院應依扶養時間的長期性、經濟與精神扶養的客觀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該案生母與繼父離婚是繼子尚未成年,且在離婚后雙方斷絕了情感聯系,繼子不存在扶養被繼承人(繼父)的基礎,法院認定繼子不能繼承繼父的遺產。
但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還會碰到繼父母扶養繼子女至成年后,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且繼父母又未訴訟解除親子關系的情況。依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15條,法院應黨結合扶養時間,經濟、精神扶養的客觀事實,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綜合判斷。如未避免此類糾紛,被繼承人可以選擇訂立遺囑或訴訟解除繼父母、繼子女關系的方式規避風險。
法律鏈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15.如何認定繼父母子女間具備法定繼承人身份?
繼父母子女間是否具有法定繼承人資格,以是否存在扶養關系為判斷標準。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存在扶養關系時,應依扶養時間的長期性、經濟與精神扶養的客觀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必要時應依職權進行調查。